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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曝四川威远县法院强势判决:程序有暇疵,也应维持

发布时间:2015-04-14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威远县人民法院的一起行政判决:“被告在原告未到场签字盖章的情况,确已尽到审查义务,作出转让土地变更登记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影响其合法性,不能认为是违法的。”

  难不成威远县人民法院的意思是:“偷了你的东西,偷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影响偷的合法性,所以偷不能认为是违法的!”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曾表示:现在中国行政诉讼一大特点就是原告的胜诉率比较低,10年前原告胜诉率占到30%左右,近年来基本是10%以下,6%、7%的样子。有些省份甚至只有2%。现在我们已经感到这是一个问题。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行政诉讼的功能受到很大制约,很难正常发挥一、二审功能,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从四川省威远县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例,看法院如何受制于地方政府……

行政诉讼,公民胜算有几何?

起诉威远县人民政府违法国有土地变更登记行政行为

在清晰的事实依据面前,法院判决能否体现司法公正

内江市、威远县两级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

拒收受害人证据、拒绝证人出庭作出枉判

  在所有权人没有在场也未委托他人、仅有第三人单方办理、缺乏所有权人资料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移交清单、没有房屋产权证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威远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法违规变更登记、侵占我的1445.33平方米国有土地,我多次找到威远县人民政府、威远县国土局要求恢复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威远县人民政府不但不查清事实纠正错误,反而避护其违法行政行为,置之不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要求撤销威远县人民政府的违法土地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程序违了法理应无效,在清晰的事实依据面前,然而威远县人民法院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令人咋舌——“程序有暇疵,过户有效”。这样的判决,其实也不难理解,因为行政审判的被告就是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而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威远县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行为再拖上法院制造冤假错案。地方政府把法院拉下水,让法院跟着一错再错!
在开庭前几天,威远县人民法院通知要求我追加第二被告。我提出:这是行政诉讼与其它个人无关,不同意追加第二被告。但法院直接说:“不同意就不开庭,就销案。”权利在人家手里,没办法,我无奈同意了。

  看内江市、威远县两级法院如何审理判决行政诉讼:

  我起诉的主题是威远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但威远县人民法院却审理与本案无关的经济纠纷,丝毫不提威远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在威远县法院的判决书中更是出现了最具“霸权”典型的经典用语:“被告在原告未到场,未签字盖章的情况下,作出转让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程序虽有瑕疵,但履行了必要的真实性审查义务,应予维持。”先来看看威远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更多奇葩内容:

  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第二页载明了我的诉求“威远县人民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请求撤销威远县人民政府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如下图:

  对于这起行政诉讼“威远县人民政府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但威远县人民法院却丝毫不审理行政行为违法问题,讨论与诉讼主题无关的经济纠纷。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时,拒绝我提供相关的经济纠纷证明证据,判决却以“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质证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上图是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第4页,红线标注处是“经审理查明”一段的内容,其中“被告依据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第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纯属捏造。我及威乐有机化厂从未向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国土局)提供任何相关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也没有我的签字盖章,我即不在场也不知晓,如何向你提供资料?而法院对“土地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只字不提。对威远县国土局有无审查“土地转让协议书”真实性、是否向所有权人核实等问题威远县法院同样不审不问。

  上图是判决书第6、7页,“审理”的是我与被三人土地转让的真伪问题,与我起诉的主题行政诉讼毫无关系!即然法院要审这个问题,我也只有认了,在一审证据提交期内我向威远县法院提交了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和未收“12万土地款收条”的证据,但是一审法院法官说“你这是行政诉讼,不审理民事部份,不要这些证据。”法院拒绝收取我提交的主要证据。也不允许我在庭审中举证,坚决地说你这是行政诉讼,不审理民事部份!但是令我傻眼的是威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又以“否认收取12万元土地转让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质证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明明是法院不收取我提交的证据,法院却说是我没有证据证明!特色的“威远任性”啊!这就是威远县人民法院手握权利的任性!

  上图是判决书第9页,划红线部份尤其亮眼:“被告在原告未到场签字盖章的情况,确已尽到审查义务,作出转让土地变更登记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影响其合法性,不能认为是违法的。”看了这样的判决书,大家都意识到“权利”的威力了吧!

  难不成威远县人民法院的意思是:“偷了你的东西,偷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影响偷的合法性,所以偷不能认为是违法的!”司法改革是要你们进步,不是要你们后退到原始社会!

  上图是判决书第10、11页,象征司法公正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上堂而皇之的写着“被告在原告未到场,未签字盖章的情况下,作出转让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程序虽有瑕疵,但履行了必要的真实性审查义务,应予维持。” 这样的行政诉讼还有公正吗?又如何体现法制国家?!如何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所有权人未到场、未签字盖章,即表示所有权人不同意或不知晓。威远县国土局将所有权人的国有土地过户给他人的行政行为,岂止是“程序虽有瑕疵”?依理依法都应撤销该行政行为!

  “履行了必要的真实性审查义务”这是从何而来?请问威远县国土局审查了哪些真实性内容?有向所有权人审查过真实性吗?在我即未到场也没向我核实的情况下,你是如何审查王强提交的《土地转让协议》以及收条的真实意义?威远法院你又依据什么来佐证威远县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呢?

  而在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还没有作出判决的时候,威远县人民政府再次违法行动,征用了我1445平米的国有土地。据了解,威远县人民政府以低于市场价2/3的价格赔偿给了王强。在威远县人民政府与王强的联合操纵下,明目张胆地侵占了我几十年的血汗所得财产!

  接下来发生的事不得不让我说一句我本不想说的“官官相护,公权部门之间相互通融 ”在我这启行政诉讼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我不服不公正的一审判决,上诉到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依然在证据提交期限内把证明“土地转让协议”和未收“12万土地款收条”是虚假内容的证据提交给中院,特别是法院追加的第三人被告,我提供的相关证据,中院以同样理由拒绝收取我提交的第三人被告重要证据。在二审开庭前我再次向中院提交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中院再次拒绝,不过这次更牛“没有理由,不收就不收”,最后还在庭审笔录中注明“证据已退”。我想这时候公众都想问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拒收证据,还注明证据已退。难道是已经做好了和一审判决一样的准备?

  接着看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内江市中院同样避开行政行为不审理,由于一审判决对民事纠纷予以了认定,所以我再次向法院提交“土地转让协议”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证据证人,但法院都拒绝接收。我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内江中院拒绝我的申请。我提交证人证言,内江中院同样拒绝接收。内江中院与威远县法院如出一辙的行为和审判,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漠视与践踏,无疑是对公众、民意的伤害与亵渎。像这样的内江市中院,纯属形式,那就是多余的机构,浪费国家财政。

  上图是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第4、5页,录入了被告和第三人的证据材料,唯独没有原告方证据,一份都没有。不知情的,也许会想,是原告瞎闹吧?没有原告方的证据,不是原告没有证据,更不是原告瞎闹,是手握大权的法院压根就不收原告提供的证明证据。而对于被告来源不明的“证据”一股脑的往里塞,比如:

  1、一审根本就没有的“吊销营业执照审批表”,内江中院说是一审法院移交的。

  2、“威远县人民法院(2004)威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同样不知威远县人民政府从哪里弄来的?

  3、内江中院说一审法院移交的“亓淦玉身份证复印件”同样是凭空而出,一审时根本就没有该复印件,而“亓淦玉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也从没有向威远县国土局提供。

  内江中院、威远县法院和威远县人民政府应该解释一下这些“证据”的来源。

  上图是内江市中院的判决书第6页。内江中院认为“土地转让协议书”是所有权人自愿签订的。请问江内中院,你依据什么认定该协议书是所有权人自愿的?

  即然内江中院要评判“土地转让协议书”问题,为何又拒绝接收我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书”不真实的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为何又不查明“土地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关于“土地转让协议书”的相关问题请点击查看:威远县国土局变更国有土地所有权 不需要所有权人同意

  我起诉威远县人民政府的主体是:威远县威乐有机化厂要求撤销威远县人民政府2006年5月17日作出的威国用(2006)字第1415号国有土地使用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违规。人民法院只应审查威远县人民政府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对于《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是我和王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行政诉讼中不应涉及,而一审判决对于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予以了评判,显然超出了审查范围。法院审判超范围审查,无非就是为人民政府开脱违法违规行为。

  上图是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第7、8页。内江中院判决“申请材料符合要件,内容合法”,是指只有受让方一人填写签字的“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吗?请点击这里查看这份蹊跷的“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大家来看看这份“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否符合要件?内容又是否合法?

  上图中,内江中院看着土地变更登记档案里《内江市威远县地方税务局契税完(免)税通知单》的转移方式是房屋买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上的税目“房地产权属转移”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威远县威乐有机化厂在该国有土地上修建的是临时建筑物,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也可以作房屋产权过户!所以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变更登记没有违法违规!厂房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又都是房屋产权买卖,而威远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最后实施的行政行为又是国有土地过户登记!纳闷了吧!没弄明白这审的是什么、判的又是什么吧!

  这起行政诉讼,从上面两份判决书可以看出,无非是牛头不对马嘴的“审”与“判”。我起诉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合法!权力的干预、政府部门互通,是这启行政诉讼的判决来源!挑战了司法公正的底线,再次把司法的权威、政府的公信力逼到了崩溃的边缘!

  下面给大家讲讲庭审现场出现的奇葩片段:

  在一、二审庭审前,我把关于土地转让协议书不真实的证据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向法庭出示、提交,两审法庭都以本案是行政纠纷而非民事纠纷为由,拒绝收取我提供的证据,也不允许我在庭审中举证,说是行政诉讼,不审理民事部份。

  既然如此,两级法院就只应审理威远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土地转让协议书”的问题法院就不应予以审理评判。但是两级法院却从不审理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反而来审理我与王强的民事纠份。更令人气愤不公的是法院在拒绝收取我提交的证据的同时,却收取了人民政府提交的散页无编号的国土局土地变更登记档案,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都不是土地变更登记档案里的,而是威远县人民政府从其它地方收集到我用于其它地方的资料放在土地变登记档案里说成是我提供给王强作为土地转让的。如:我的离婚判决书、身份证、有我签字的国有土地证复印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审批表等。然而这些资料在一审时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供的土地变更登记档案里都没有,而是在二审法院时威远县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供的土地变更登记档案里才突然冒出来的,并且在我向内江中院上诉之前在威远县国土局复印的土地变更登记档案里也没有。我对此表示强烈质疑,而威远县人民政府代理人在庭上给出的解释是:一审没发现,刚刚才发现的!

  在内江中院庭审法院退还我提交的证据时,威远县人民政府说话了:“我这还有一些从土地变更登记档案里面掉出来的,刚刚才发现的证据,是当时上诉人交给王强过户土地的”。审判长说:拿过来,让上诉人质证。我看这“司法公正,为人民司法”在这里是越来越遥远了!更让人汗颜的还在后头呢,当我接过威远县人民政府“从里面掉出来的,刚刚才发现的证据”时我才算是领教了咱们这人民政府权利的强大!

  连只有工商登记机关才有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审批表”(不是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通知书)威远县人民政府也说是我给王强的,即使要取得该审批表,也只有从工商登记机关复印出来,该审批表即便是我提供给王强的,我也只有从工商登记机关复印出来,工商登记机关必定会在复印件上盖鲜章和注明复印时间,该复印件再次复印,仍然会留有复印的鲜章和时间,遗憾的是威远县人民政府提交的档案里这份吊销营业执照审批表的复印件既无复印的鲜章也无复印的时间。这些散页无编号的所谓的证据就是从国有土地变更登记档案里掉出来的,并且是一审没有的,在二审庭审时突然“掉出来的”。这符合档案管理规定吗!?在国有土地变更登记档案里的资料在一审时会不被发现!?我起诉前在威远县国土局通过律师调取出来的国有土地变更登记档案里也没有这些所谓的证据,且是有编号的。

  现在该领教到了威远县人民政府多方收集“证据”的能力了吧!也释诠了“权为己用”这句话!真不知这些所谓证据是从哪里来的!不过值得佩服的是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假的手断确实“高明”。也可以看出威远县人民政府为侵占公众财产而不择手段的卑劣!难道威远县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就是不择手段的侵占公众财产吗?!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土地变更登记档案应当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而威远县人民政府向法庭出示的土地变更登记档案,没有装订成册,为散页材料,也没有编号,而且还有几套,这完全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以致威远县人民政府利用“权利”八方收集再随意增加档案资料。尽管面对如此漏洞百出的土地变更登记档案,我们的人民法院依然毫不犹豫的认为:“程序有暇疵,过户有效”。换句话说应该就是:威远县人民政府是对的,没错,也不可能错,咱们的人民政府错的也是对的,不能说人民政府错了!

  威远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权利的任性,行政权利滥用,以致民众财产得不到保障。行政、司法部门之间权力互惠不但影响了政策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而且直接制造出社会不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沦为空谈,影响了行政、司法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如若长期放任放纵,将不可避免地助长彼此不守法、不公正司法的歪风,必然给群众做出反面的表率,扰乱法治秩序,加大行政难度,真正带来不利于安全、稳定与社会和谐的因素。

反映投诉举报单位:威远县威乐有机化厂

反映投诉举报人:XXX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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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王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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