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回眸2024 释放标本兼治综合效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
不松劲 不停步 再出发——写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12周年之际

江西鄱阳公安破获伪造身份资料骗保案

发布时间:2012-11-23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  字体大小[ ]

  公众讯息(公众记者 高冬莲)为稳定县域范围内的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江西鄱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广泛的与国税、地税、工商、金融、商烟草专卖、保险、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联防联谊协作机制,进一步着重加强对各类经济违法犯罪线索的收集,形成打击和预防各类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据悉2012年11月5日,鄱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过四天四夜缜密侦查、摸排、蹲坑守候、利用耳目布控等侦查措施将一系列保险诈骗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的邱某某,外号“排骨”抓获归案,该案的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目前已被该局刑拘上网追逃。

  2012年11月1日上午9时许,经侦大队领导应约来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开展联谊会活动期间,一份摆放在公司服务大厅柜台上客户的退保资料引起了经侦大队民警的警觉,保险公司领导说该份保单好像有点问题,所以先放着没有为客户办理退保手续。民警随即拿起该份退保资料翻阅,发现该份投保人为“王某某”客户的保单存在多处疑点,敏锐的办案民警立即通过公安网调出王某某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比对,果然发现该份保单后附的“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图像信息与电脑中真实王某某图像信息完全不符,后经公司员工认真辨认发现该份投保人为“王某某”的保险单一套资料均为他人伪造。

  发现这一情况后,保险公司领导和经侦大队领导均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民警与公司员工共同梳理近期公司柜台受理的客户退保资料,发现有四五份类似的伪造的保险单资料,而且该四五份保险单均已经成功办理退保手续,即意味着保险公司已经被人冒充公司客户并提供一套伪造的保险单资料骗取保险达数十万元。经侦大队民警立即组织材料立案侦查此案。并立即展开对该案的侦破工作,破案的关键即是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经过大队民警走访摸排,发现该保险公司被辞退的工作人员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从柜台该份还未办理退保手续的伪造保险单排查得知该案的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为邱某某,外号叫“排骨”的人。随即经侦大队利用技侦手段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邱某某进行布控,但因为鄱阳县只是县级城市的基站位置比较稀疏,只能侦得基站附近500米左右的范围,不能精确到具体位置,于是经侦大队民警又进一步采用技侦手段结合耳目布控,经过连续四天四夜的摸排、蹲坑、布控等侦查措施终于于2011年11月4日晚22时许在一网吧内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邱某某。

  邱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对该案供认不讳,并如实交代了作案的整个经过。

  经查邱某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鄱阳镇人,外号“排骨”,据其交代上个星期天即2012年10月28日左右,其和张某在鄱阳镇领航网吧偶然碰面,张某见面就说最近打麻将输了很多钱,并问能不能帮他借点利息钱(即高利贷)。邱某某说现在的钱都比较难借到,都要抵押才能借,张某立即告诉邱某某说如果真是借不到钱的话,他还有一个办法可以弄到钱,他骗邱文军说他的舅舅王某某在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份保险,保单就放在他妈妈那里,他说可以偷出来拿去骗保。张某问邱某某能不能帮他把王某某保单内的钱骗出来,邱文军问张某他自己行不行,随后张某说王某某是76年出生的,正好与邱某某年纪相仿,两人商量之后,决定让邱某某冒充王某某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以骗取保单内的钱。该份伪造的“王某某”的保单内有壹拾万元整,如果骗保成功可以退出玖万多元,两人商量分赃的事后,就由邱某某拍了一张自己的一寸免冠近照通过QQ传给了张鹏为其制作了一张邱某某头像但身份信息是王某某的假身份证。第二天即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早上,张某打电话约邱某某让其上午8点钟左右在领航网吧门口等他,两人在领航网吧门口见面后,张某就把准备好的资料(包括伪造的保险单,伪造的农业银行记账凭证,伪造的手写投保单各一份、用邱文军相片制作的王某某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以王某某在农业银行网点开户的存折)交给邱某某让邱某某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鄱阳支公司的二楼柜台处办理退保手续。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鄱阳支公司前台的女职员接过该份保单后并没有立即办理,而是随手放在柜台上。正好被第二天来公司开展联谊会的经侦大队领导发现。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邱某某已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另一位主犯张某已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上网追逃。

中国法治新闻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