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回眸2024 释放标本兼治综合效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
不松劲 不停步 再出发——写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12周年之际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09-17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字体大小[ ]

(中发〔19858号  1985年5月23日) 

  最近,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中,发现有不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从事商业活动。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关系,参与套购国家紧缺物资,进行非法倒买倒卖活动,已经引起群众的不满,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威信,损害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这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也是严重的腐蚀。

  为了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改革和开放工作的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

  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本决定,教育自己的子女及配偶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绝对不得利用关系进行违法活动。

  本决定由各级纪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全民监督网摘编崯嶧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