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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还钱,就得当对方女朋友?

发布时间:2025-02-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张某与贺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家中需要用钱,于2022年向贺某借款15万元。

  当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向贺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分期还款,如逾期未还,张某需无条件成为贺某女朋友3年;借款期限届满,张某保证马上返还全部借款;如某个月未按时还款,张某需当月无条件当对方女朋友,如拒绝需赔偿贺某5万元,并在一个星期内把借款的剩余尾款全部归还等。

  协议签订后,张某仅按约定归还2个月的借款,后张某未能按约定归还贺某借款,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后,被告张某未按约定还款数额分期归还给原告贺某,构成违约。关于张某主张以做对方女朋友抵扣还款的约定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条款,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张某归还原告贺某借款。

  任何涉及人身属性的条款,如要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就必须成为债权人的女朋友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在借款关系中双方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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