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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顺风车”发生事故,该由谁“买单”?

发布时间:2025-01-2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被告杨某为货车司机,被告许某长期开“顺风车”。事发当日,被告杨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被告许某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许某车上的9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乘坐许某车辆的李某、郭某等6名乘车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许某及二人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杨某和被告许某的过错程度,对六名原告的损失作为侵权人被告杨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许某承担30%的责任。因被告杨某应该承担的损失未超出其为车辆投保的保险的理赔范围,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许某驾驶的车辆虽也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但因其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在未取得车辆运营证的情况下从事营运活动,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相应的赔偿全部由被告许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网约车司机、顺风车司机在将车辆用作运营车辆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造成他人及自身的重大损失。同时,需要出行人员在选择乘坐的交通工具时,应秉持谨慎的原则选择合理的交通工具,以免增加出行风险。遵守交通规则既是守护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守护每一个人的幸福未来,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用实际行动参与到交通安全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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