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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拆除“消防生命安全门”?严惩!

发布时间:2025-01-2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生活中,有一道“生命之门”,叫做防火门,能够阻挡“浓烟怒火”,为我们争取宝贵时间逃离“火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竟有企业擅自将其拆除,不仅造成了安全隐患,还因此违法受到处罚,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行政非诉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消防救援大队在对A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A公司存在擅自拆除防火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依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消防救援大队对A公司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A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消防大队催告后仍不缴纳罚款,为此,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事实认定等方面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本案中,A公司对公司消防设施疏于管理,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防火门是火灾发生时的“生命之门”,具有阻止火势蔓延以及烟气扩散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A公司擅自拆除,对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企业要加强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器材自查,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维护消防安全是每个单位、企业和公民的法定义务,需时刻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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